律师解析:
1.按《
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是5至19人。
其中可有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代会等民主选举产生。
这样的人数设置,能集思广益
保证决策科学全面,也避免人多决策慢,兼顾了效率。
2.董事会设1名董事长,也可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等人共同创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备董事会时,小朱认为董事会成员越多越好,提议设置二十人以确保决策全面,而小李则觉得成员过多会降低决策效率,主张设置五人。双方就董事会成员人数产生了分歧。同时,对于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小胡认为可以由管理层指定,小朱则坚持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另外,在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时,也因对选举规则理解不同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所以小朱提议的二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小李主张的五人在合法范围内。
2、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应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小胡认为由管理层指定不符合法律要求。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各方应按照此法定规则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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