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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哪些构成要件

时间:2025.07.2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41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
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财产不合法还故意占有。
3.客体:
该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
4.客观方面:
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支出远超合法收入,差额超30万,被责令说明来源却无法证明合法。
若能证明财产来源合法则不构成此罪;
若是其他犯罪所得,按相应犯罪定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对其资产进行审查时,发现小朱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达到50万元。相关部门责令小朱说明财产来源,小朱却无法说明该部分财产来源合法。小朱认为自己虽无法说明,但也不能就此认定有罪,而审查部门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主体方面,小朱作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明知自己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却占有该财产,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小朱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达50万元),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由于小朱不能查明财产来源合法,也无证据表明是其他犯罪所得,所以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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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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