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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生产并销售劣药罪

时间:2025.07.2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52人
律师解析:
1.生产、销售劣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算犯罪
3.客观上,要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成分含量不符标准或被污染的药品都算劣药,且该行为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造成轻、重伤或残疾等。
4.此罪侵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众健康权。
未造成严重危害不构成犯罪,但可能受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小药厂,为降低成本,在生产药品时减少了有效成分的含量。这些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属于劣药。小朱明知此情况仍将药品销售出去。部分患者服用后出现了轻伤症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患者发现问题后将小朱举报,引发争议,小朱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成为焦点。

案情分析:

1、从主体看,小朱作为药厂经营者,属于一般主体,符合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为降低成本故意减少药品有效成分并销售,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3、客观上,小朱实施了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且这些劣药造成患者轻伤,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4、客体上,小朱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权利。所以,小朱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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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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