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检察院批捕期限通常从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
案卷材料和
证据之日起计算。
2.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者认为需
逮捕的,要提请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应在收到提请书7日内作出
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3.流窜、多次、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时间可延至30日。
4.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者认为需逮捕的,应在14日内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3日。
案情回顾:公安机关
拘留了
犯罪嫌疑人小何,认为其有逮捕必要,遂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并移送了相关案卷材料和证据。但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就批捕期限的
起始时间产生争议,公安机关认为应从向检察院提交相关材料当日起算,检察院部分人员认为应从材料正式审核时起算。同时,小何属于
流窜作案,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需在此期间作出决定。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检察院批捕期限一般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检察院之日起算,所以本案批捕期限起始时间应从公安机关提交材料当日起算。
2、对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如小何这类情况,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在这三十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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