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自然人以自己名义签技术协议,且有相应
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对协议负责,不履约要担责。
2.
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责任由法人承担,但越权签且相对人非善意除外。
3.签字人有
欺诈、
胁迫等
违法情形,协议可能被撤销,签字人担法律后果。
是否负责要综合主体身份、权限等认定。
案情回顾:小何和小李所在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协议,小何作为小李公司的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小何公司认为应由签字的小何承担责任,而小何称自己是经公司授权的代理人,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若签字人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协议通常要对协议负责。但本案中小何是公司代表,若其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其签字行为代表法人,应由法人即小李所在公司承担协议责任。
2、不过若小何越权签订且相对人非善意,或者小何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协议可能被撤销,小何也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所以需结合小何具体主体身份、权限等综合认定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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