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银行要在规定时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清债权数额、有无财产
担保等情况,并提供
证据。
2.若债权有财产担保,银行有别除权,可优先用担保财产受偿;
若无,则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3.
破产财产先支付费用和
债务,再依次清偿劳动债权、
社保税费,最后是普通债权。
银行要关注进展、配合工作,有异议可依法维权。
案情回顾:某企业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银行作为
债权人,小李负责此事。在规定申报期限内,银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审查,银行部分债权有财产担保,部分无财产担保。在破产
财产分配阶段,银行对于财产分配顺序提出疑问,认为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过低,与管理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银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是正确的做法,申报时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保障了自身债权的主张。
2、银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别除权范围,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按法定顺序,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
工资等劳动债权、
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银行对债权确认、财产分配等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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