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效力待定合同已成立,但因不符生效要件,效力不确定,通常要经有权人承认才生效。
2.解除分两种情况。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通知对方撤销合同,使其不生效。
3.若追认权人已追认,
合同生效,解除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法定如
不可抗力致目的无法实现,约定按合同条件。
4.解除时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
合同解除。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签订一份合同,签订时小李不知小何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同签订后,小李得知小何情况,在小何
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小李决定撤销合同并通知了小何。但小何法定代理人随后表示追认
合同效力,认为合同已生效,不应被撤销,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认权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通知对方行使
撤销权使合同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小李在订立合同时不知小何缺乏相应
行为能力,是善意相对人,其在追认前通知撤销合同符合规定。
2、然而,若追认权人已追认合同,合同生效,此时解除需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小何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已生效,若要解除需看是否满足法定(如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或约定解除条件,且解除时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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