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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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程序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通常不会影响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后,双方仍然需要共同偿还这笔债务。不过,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属于个人性质,或者夫妻之间有财产归属协议,并且债权人也知晓这份协议,那么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合理的承担。

在处理离婚后的债务分割案件时,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出庭,法庭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缺席判决。离婚过程中产生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何一方追索。因此,即使对方不出庭,法庭仍可依法作出裁决。

婚姻解除时,共同承担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个人债务则由个人承担。共同生活所欠债务指夫妻共同生活和履行义务所累积的负债,而非因赌博等个人不当开销产生的债务,应由个人独自承担,配偶无需偿还。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是不是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是不是可以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不是可以对外承担债务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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