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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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保险索赔争议时,若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需明确起诉条件和步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按约定赔偿即构成违约,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准备完整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法院将审查后通知处理。

车辆挂靠是指车辆所有者通过运输企业许可,以企业名义经营运输业务,但运输企业非法转授或租赁经营权给无资格个体户。被挂靠单位仅拥有形式上的所有权,负责收取管理费、办理相关手续等,而实际控制和使用权在挂靠者手中。挂靠车辆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及赔偿金等,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交通事故中责任方需赔偿。若车辆故障为主要诱因,保险公司应赔偿。但如故障因车主未按规定检修保养等个人过失导致,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责任明确,赔偿合理。

不理赔是否构成诈骗罪要视情况而定。 没理赔算不算骗保,要看是否有保险诈骗的五种行为。 保险诈骗的五种行为分别是: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车辆挂靠是指车辆的所有权人经运输企业同意,以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其实质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质的主体非法转让或租借运输经营权的行为。 从挂靠经营的实质来看,所谓的被挂靠单位是建立在挂靠与被挂靠这层关系上,对挂靠车辆仅有形式上的所有权,所享受的权利是收取管理费,所履行的义务是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款项,代办养路费、保险费、代办车辆报停、复驶手续等。而车辆控制和支配权仍掌握在挂靠个人手里,但挂靠个人没有运营权,他必须交纳管理费,接受被挂靠单位的管理,才能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如果超出保险限额或者不在理赔范围内的,由责任人或者被挂靠公司承担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挂靠车辆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