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减刑对象包含被判处
死缓的罪犯,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是
死刑执行方式。
死
缓期间无
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减为无期
徒刑;
有
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
2.对于死缓
累犯和因特定
暴力犯罪被判死缓的人,法院可决定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的,减为无期徒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二十五年;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二十年。
案情回顾:小朱因暴力犯罪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小朱表现良好,没有故意犯罪且有一定
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按照法律规定可进行减刑。但由于小朱属于因特定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
犯罪分子,法院在判决时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引发了小朱对限制减刑决定的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死缓并非独立刑种,属于死刑执行方式。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二年期满且无故意犯罪,可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小朱符合可
减刑条件。
2、然而,对于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有权决定限制减刑。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年。所以法院对小朱作出限制减刑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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