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盗窃罪定罪有主客观条件。
主观上,需有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客观上,要有秘密
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入罪标准分两种。
数额上,达到当地规定的
数额较大标准即构成
犯罪。
行为方面,
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他人住所)、携带
凶器盗窃(携带
违禁器械或足以危害他人安全的器械)、
扒窃(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盗窃随身财物)不论数额都可定罪。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商议共同盗窃。他们多次在商场、公交车等公共场所作案,小朱负责望风,小李和小胡实施盗窃行为。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他们一共作案四次,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在一次作案时,他们被警方当场抓获。三人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但小朱辩称自己只是望风没有直接
偷东西,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1、从主观方面看,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符合盗窃罪主观要件。
2、客观上他们实施了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属于扒窃。且两年内作案四次,达到多次盗窃的标准。即使小朱只是望风,但其与小李、小胡构成
共同犯罪,所以小朱也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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