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承诺对
要约内容的变更分两种:
实质性与非实质性。
若作实质性变更,像合同标的、数量等改变,该承诺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因其影响
当事人权利义务,不能随便改。
2.若作非实质性变更,只要要约人未及时反对,或要约没禁止变更,承诺就有效,合同以承诺内容为准。
总之,承诺在条件允许时可作非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一般会产生新要约。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发出一项要约,欲以一定价格出售一批货物。小李收到要约后,回复表示愿意购买,但将货物数量增加了一些,小朱认为这改变了原要约,应按新要约处理;而小李觉得只是小改动,不影响
合同成立。之后,小静向小胡发出要约,小胡回复时对货物包装提出了一些小建议,小静未及时反对。小静认为合同应以自己的要约内容为准,小胡则觉得应以自己的回复内容确定合同。
案情分析:1、小李对小朱要约中货物数量进行变更,属于对合同标的数量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该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所以小朱的观点是正确的。
2、小胡对小静要约中货物包装提出小建议,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且小静未及时表示反对,也无要约表明承诺不得作任何变更。所以除有相反情况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应以小胡的承诺内容为准,小胡的观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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