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等并
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2.
非法采矿致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0万-30万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属“情节严重”;
价值50万-100万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属“情节特别严重”。
3.非法采矿价值超7万未达10万,一般不构成
犯罪但可能受
行政处罚;
若曾因非法采矿受
刑事处罚等,即便未达10万也可能定罪。
案情回顾:小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经评估,其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8万元,未达到10万元。但小朱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刑事处罚。相关部门在对其调查后,就小朱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产生争议,一方认为价值未达10万不构成犯罪,另一方则认为应考虑其曾受刑事处罚的情节。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相关司法解释表明,一般情况下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小朱造成的破坏价值8万元未达此标准。
2、然而,若存在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即便价值未达10万,也可能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小朱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刑事处罚,符合这一特殊情形,所以小朱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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