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有三种情况税务机关可指定扣缴义务人:
合同期限不足一年且有不纳税
证据;
未办税务登记也没委托境内
代理人纳税;
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此时支付工程价款或
劳务费的一方会被指定。
2.此规定是为保障税收征管,防止非居民企业
逃税,确保税款按时足额入库。
案情回顾:小许代表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工程作业。该工程作业合同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显示该企业不打算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工程价款支付人是小胡。税务机关认为应指定小胡为扣缴义务人,小胡对此存在异议,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该扣缴责任。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当出现工程作业合同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形时,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本案中该非居民企业符合上述情形。
2、税务机关指定小胡为扣缴义务人是合法合理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征管顺利进行,防止非居民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所以小胡应承担扣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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