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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未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毒品辩护 阅读:936人
律师解析:
1.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无未遂形态存争议。
主流观点觉得,它是行为犯,无未遂形态。
因为该罪关键是对毒品的实际控制支配,实施非法持有一定量毒品的行为即既遂,持有不要求直接握有,在支配控制范围内就行。
2.少数观点提出,有获取毒品行为和持有故意,却未实际控制毒品,可能构成未遂,但司法认定中极少出现。

案情回顾:

小朱受小胡委托帮忙保管毒品,小朱将毒品放在自己家中。警方在调查中发现了该情况,将小朱抓获。在对小朱定罪时出现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小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因其已实际控制和支配毒品;但少数观点认为若小朱有获取毒品行为且有持有故意,在未实际取得对毒品控制时可能构成未遂,不过本案小朱已将毒品放在家中。

案情分析:

1、根据主流观点,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行为犯,重点在于行为人对毒品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状态,只要实施了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小朱将毒品放在自己家中,处于其支配和控制范围内,所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
2、少数观点虽认为有获取毒品行为且有持有故意,未实际取得对毒品控制时可能构成未遂,但在司法认定中极为罕见,本案小朱已完成对毒品的控制,不适用该少数观点的未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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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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