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法定
代表人按
公司章程规定,可由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要依法登记。
董事长领导董事会工作,执行董事在小公司行使类似董事会职权,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2.存在无
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正被执行
刑罚、
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况的,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3.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保障公司登记信息准确合法。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一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来公司发展壮大,股东们商议决定让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经理小许担任法定代表人。小朱认为自己作为董事长全面领导董事会工作,更适合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同意变更。而其他股东坚持认为小许更能代表公司形象和推进业务,双方就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所以小许作为公司经理,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2、若小朱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等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从其身份上也有担任资格。但公司股东商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可行的,且变更后应办理变更登记,以确保公司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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