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依相关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到三千元以上属
数额较大,盗窃8000元已达标准。
即便本案只盗窃2次,没达
多次盗窃标准,但金额达标,仍按盗窃罪论处。
2.按《
刑法》,盗窃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可并
处罚金或单处
罚金。
量刑会综合考量情节、悔罪表现等。
有
自首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是
累犯则从重。
大概率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可能
缓刑。
案情回顾:小朱在不同场合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第一次盗窃财物价值5000元,第二次盗窃财物价值3000元,两次
盗窃金额共计8000元。小朱到案后,其
家属对是否应以盗窃罪论处存在争议,认为盗窃次数仅为2次,不应认定为
犯罪。
案情分析:1、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小朱盗窃金额达8000元,已达数额较大标准,虽仅盗窃2次,但仍应以盗窃罪论处。
2、依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
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若小朱有自首、
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可能从轻或
减轻处罚;若存在累犯等情节,则可能
从重处罚。总体大概率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量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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