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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5.07.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60人
律师解析:
1.监视居住是公检法要求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离开指定区域,且对其行动进行监视的强制手段。
2.监视居住一般在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涉嫌特定犯罪且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经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在羁押、办案场所执行。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要在执行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4.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规定,比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处。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恐怖活动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小朱无固定住处。于是,公安机关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决定让小朱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然而,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后超过二十四小时才通知小朱的家属,小朱认为公安机关程序违法,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本案中公安机关让小朱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符合这一规定。
2、法律要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而本案中公安机关超过二十四小时才通知小朱家属,违反了这一程序规定,小朱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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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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