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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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某个人实施逮捕应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分别为: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其存在犯罪事实,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处罚,以及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预防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在处理因欠债未偿而被拘留的案件时,首要任务便是明确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可能导致罪犯被判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

根据我国法律,公安机关在对需要逮捕的拘留者执行逮捕前,需要在拘留期满前的3个工作日向检方申请逮捕。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限可以延长至4个工作日。对于流窜、多次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审批时限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1、当公安机关对已被依法拘留的人员,认为必须进行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然而,若公安机关认为无须进行逮捕,则无需上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案件在侦查阶段中,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被公安机关拘留30天后未被提请批准逮捕该如何处理若某案件当事人在被拘留满三十日后仍未得到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他(她)将会在此时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甚至有可能会被宣告无罪得以释放。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在刑事拘留之后,如果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仅靠取保候审无法消除其对社会带来的风险,就可以依法申请逮捕。与逮捕这种更严格、更持久的强制措施相比,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和紧急性的强制措施,力度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