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以
欺诈、
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并非都无效。
若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无效;
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方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
2.合同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受欺诈、胁迫方应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重大误解九十日)内,或胁迫行为终止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合同将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3.若未在规定期限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效力需依是否损国家利益及撤销权行使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签订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签订时,小朱以揭露小许隐私相胁迫,让小许同意了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中,小许认为自己是受胁迫才
签订合同,不想继续履行,要求
确认合同无效;而小朱则主张合同有效,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该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无效。此案例中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所以不属于当然无效的情形。
2、小许作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若小许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若小许超过此期限未行使,撤销权消灭,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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