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死亡赔偿范围如下:
医疗费,按治疗
医疗事故所致
人身损害的费用算,凭票据支付,原发病费用不算。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按减少的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算。
丧葬费,按当地规定的补助标准算。
被
扶养人生活费,针对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者,按当地低保标准算。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地标准计算二十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算,死亡赔偿最长不超6年。
案情回顾:小许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小许最终死亡。小许
家属认为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相应
赔偿,但医院仅愿意支付部分医疗费,双方就赔偿范围和金额产生争议。小许家属要求医院按照医疗纠纷死亡赔偿的全部范围进行赔偿,而医院认为部分赔偿项目不合理。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费应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且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所以医院仅支付部分医疗费不合理。
2、误工费方面,若小许有固定收入,应按其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则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丧葬费应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5、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6、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6年。医院应依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