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依据《
民法典》,如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以个人名义负的债,妻子有义务偿还。
2.若为老公
个人债务,妻子通常在
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
按《民法典》,
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债。
超遗产价值部分,自愿偿还的除外。
若妻子
放弃继承,无需偿债。
案情回顾:小许的丈夫小胡突然去世,遗留了一笔债务。
债权人要求小许偿还,小许认为不应由自己偿还。双方产生争议,对于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明确,小许也未明确是否会继承小胡的遗产。
案情分析:1、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小许有义务偿还。
2、若债务是小胡个人债务,小许仅在继承小胡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若小许放弃继承遗产,则无需对小胡的个人
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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