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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人写借条,会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时间:2025.07.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24人
律师解析:
1.逼人写借条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
2.若用暴力胁迫逼他人写借条,想借此非法获财,即使没拿到财物,也可能认定犯罪
3.若出于挽回名誉等非非法占有目的逼人写借条,不构成此罪。
4.司法认定敲诈勒索罪,要结合案情、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琐事产生矛盾。小朱为获取钱财,使用暴力威胁小李写下一张高额借条,意图之后凭借该借条向小李索要财物。小李无奈之下写了借条,但小朱尚未实际拿到财物。小李报警,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称只是吓唬小李,并非真要财物。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小朱为获取钱财使用暴力威胁小李写借条,即便未实际取得财物,其行为已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2、虽然小朱称只是吓唬并非真要财物,但结合其暴力威胁写借条且有获取财物意图的行为,不能认定其无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需结合具体案情、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等综合判断,本案中小朱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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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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