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非法集资并非单一
罪名,主要涉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
集资诈骗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条件。
非法性即没经许可或违反金融规定;
公开性是通过网络等公开宣传;
利诱性是承诺还本付息吸引资金;
社会性是向不特定对象吸资。
个人吸资100万以上、单位500万以上要担责。
3.集资诈骗罪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用
诈骗手段非法集资。
个人诈骗10万以上、单位50万以上要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网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投资项目,吸引众多人参与投资。小朱承诺投资者一定期限后还本付息,共吸收公众资金150万元。部分投资者认为小朱的行为是正常投资项目,而另一部分投资者怀疑其是非法集资。经调查,小朱并未获得有关部门依法许可进行融资活动。
案情分析:1、小朱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构成要件。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开展融资活动,具有非法性;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宣传,具备公开性;以许诺还本付息吸引资金,存在利诱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体现了社会性,且个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超过100万元,应追究
刑事责任。
2、目前尚无
证据表明小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故意,则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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