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分公司无独立
担保资格,因其不具备
法人资格,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若分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决议
对外担保,相对人非善意,
担保合同无效。
2.若分公司获公司书面授权,可在授权范围内担保,此时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担责。
3.分公司对外担保,有无书面授权是关键,相对人要审查授权文件,否则担保合同可能无效,担保目的难实现。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公司的
分公司负责人小胡,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分公司名义为小李的
债务向小丽提供担保。小丽未审查分公司有无公司书面授权便接受了担保。小静作为
公司法定
代表人得知此事后,认为该担保行为无效,而小丽坚持担保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
合同无效。本案中,小胡未经相关决议以分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小丽未审查授权文件,属于非善意相对人,所以担保合同无效。
2、若分公司有公司书面授权,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此时担保合同有效,由公司承担
担保责任。但本案分公司并无相关书面授权,因此无法认定担保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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