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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怎样采取刑事拘留

时间:2025.07.01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27人
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需依法定程序。
要先确定有犯罪事实,且嫌疑人符合法定拘留情形,比如正在预备犯罪等。
2.执行时,承办单位填《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执行拘留须出示证件,让被拘留人签名、捺指印,拒绝则注明。
3.拘留后,要立即送看守所,最迟不超二十四小时。
除特殊情况,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马上通知。

案情回顾:

小朱因被公安机关怀疑正在实行犯罪,承办单位认为其符合法定拘留情形。于是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了《拘留证》。执行拘留时,民警出示《拘留证》,但小朱拒绝在上面签名、捺指印,执行人员进行了注明。随后,小朱被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不过,公安机关未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小朱家属,称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小朱家属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程序不合规。

案情分析:

1、公安机关对小朱采取刑事拘留有一定依据,当有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拘留情形时,可依法拘留。承办单位也按程序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时出示证件并处理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捺印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2、但在通知家属方面,除特定情形外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公安机关虽称存在有碍侦查情形,但应在该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小朱家属,以保障家属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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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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