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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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公司、企业的股东是否能够以被害者的身份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从而影响案件的追溯时间限制是否已经过期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然而,在深思熟虑之后,一部分人认为:只要原公司、企业的股东仍然保留其股东身份,他们便有权利以被害者的身份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控告,这意味着此类案件的追溯时间限制并未过期。

在法律层面上,股东亦可触犯到“职务侵占罪”,这一罪行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通常情况下,这类行为并不足以构成侵占行为。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职务侵占罪具备以下几个必要的构成要素:首先,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机构的在职员工。其次,职务侵占行为的主观意识必须是故意为之,其目的在于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为个人所有。第三,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该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股东能否以职务侵占罪提起诉讼在我国,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举报,并非仅限于公司股东行使此项权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只要发现在工作场所或日常生活中存在涉及犯罪行为或疑似犯罪者的情况,均拥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进行报案或检举的权利与义务。

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大股东利用职权,私自占用公司资金,并且达到了法定金额,那么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大股东只是暂时挪用了公司资金,并且有归还的意愿,那么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判定时,需要考虑大股东的动机、手段、资金流向以及归还意愿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