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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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但是因为没有达到法定的危害标准,所以可能会从轻量刑。在量刑的时候,不能仅仅考虑毒品的种类和数量,还需要综合评估未遂的情节。虽然未遂没有造成全部的危害,但是仍然属于犯罪行为,量刑的时候应该适度减轻,但是也不能因为没有造成大祸就忽略了违法的本质。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持有型犯罪均不存在未遂形态。非法持有毒品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达到法定数量。因为持有类犯罪只需控制、支配毒品即可既遂,所以行为人一旦实际控制毒品,就构成犯罪既遂。

对于贩卖毒品未遂的量刑,会比既遂从轻一些,但具体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表现以及交易环境等因素。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比如警方的制止、买方的拒购)导致交易没有完成,那么会被视为未遂。需要注意的是,贩卖毒品属于重罪,即使是未遂,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坚决远离毒品,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根据《刑法》规定,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都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贩卖毒品罪是根据毒品的品种和数量来定罪量刑的,若是未遂,按照毒品数量参照既遂从轻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