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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及时退回受贿款怎么界定

时间:2025.06.2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51人
律师解析:
以下是对受贿后及时退回受贿款的界定说明:
1.是否影响受贿认定:
通常情况下,及时退回受贿款不能直接否定受贿的成立。
受贿犯罪属于行为犯,一旦受贿行为完成,就构成既遂。
也就是说,只要受贿的动作达成,犯罪即已成立,退回款项不改变这一事实。
2.退回时间及原因:
退回受贿款的时间和原因会影响对案件的判断。
如果是在收受财物后的短时间内退回,且是因为外界因素,比如担心被发现可能会受到查处,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但要是受贿人主观上有主动退还的意愿,在实施受贿行为后,出于自身廉洁自律意识等主动及时退还,在量刑时可能会作为从轻情节来考虑。
3.综合考量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
这些证据包括受贿人的供述、行贿人的证言,以及退回款项的具体过程等。
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来确定退回受贿款的行为对受贿犯罪事实认定以及量刑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公职人员,小丽为了让小朱在项目审批中给予便利,送给小朱10万元现金。小朱收下了这笔钱。不久后,小朱听闻单位正在调查相关受贿事宜,担心被发现,便赶紧将10万元退回给小丽。此事被发现后,对于小朱退回受贿款的行为是否影响受贿认定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受贿犯罪是行为犯,小朱收下小丽的10万元时,受贿行为即已完成并既遂,所以及时退回受贿款并不必然否定受贿的成立。
2、小朱是在听闻单位调查,基于外界因素可能被查处而退回受贿款,通常这种情况不影响受贿认定。不过若其是主观主动退还,可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3、实践中需综合全案证据,如小朱的供述、小丽的证言、退款具体过程等,来判断退回行为对受贿认定及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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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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