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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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入股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若公司允许员工进行股权投资并赋予其相应的股东权利,则此种方式在法律层面上无疑是合法有效的,且不构成违法的集资行为。

企业员工涉嫌非法集资,其法律后果取决于他们对该行为的了解程度和参与程度。如果员工对非法集资不知情且未参与,通常情况下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需要配合调查。然而,如果员工知情并积极参与,例如宣传、招揽或资金管理等,他们可能会被视为共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是否会对非法集资公司员工判刑,主要是看是否参与了非法集资非法活动,如果参与的情况下,会被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