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定罪的
证据标准具体如下:
1.
犯罪主体证据:
要提供能够证明嫌疑人身份的相关材料,比如
身份证等,同时还要证实嫌疑人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像有无精神疾病等方面的证明,以此确认其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2.洗钱行为证据:
需收集可以证明存在洗钱行为的证据。
例如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异常资金流转的银行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
书证;
或者能记录协助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来源等行为的监控视频、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3.犯罪所得及收益证据:
要明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是特定犯罪所得。
比如是来自
毒品犯罪、
走私犯罪等所得,要有相关的交易记录、合同等证据来证实。
4.
主观故意证据:
需证明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还实施洗钱行为。
这可以从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如交易时间、方式是否异常;
以及与
上游犯罪人的关系,像是否频繁联系、有无利益往来等方面综合判断。
5.证据链条完整性:
所有证据要形成完整链条,各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
排除合理怀疑,达到
刑事诉讼中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从而准确认定洗钱罪。
案情回顾:小朱涉嫌洗钱犯罪被警方调查。警方发现小朱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了多笔异常资金流转,疑似协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小朱坚称自己并不知晓资金为犯罪所得,只是受朋友小李委托帮忙处理资金。但警方掌握到小朱与上游犯罪人小丽关系密切,且其行为表现存在诸多可疑之处。
案情分析:1、
从犯罪主体证据来看,需证明小朱身份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是定罪基础。
2、证明存在洗钱行为的证据方面,小朱通过金融机构的异常资金流转书证等可作为依据。
3、关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要明确其来源系特定犯罪所得。
4、判断小朱主观明知,可结合其与小丽的关系及行为表现。
5、所有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准确认定小朱构成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