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属于
行为犯,只要完成擅自设立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行为,不管是否开展业务、有无造成危害,都构成
犯罪既遂。
比如领取执照、实际开展金融业务等。
2.若处于筹备阶段,像只进行选址、招聘人员,没正式成立并开展经营,可能构成
犯罪预备或未遂。
3.认定此罪既遂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设立行为是否完成。
案情回顾:小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意图设立一家证券交易所。他积极筹备,完成了选址、招聘人员等工作,并成功领取了
营业执照,还开始实际开展证券交易相关金融业务。而小胡同样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也进行了选址和人员招聘,但尚未正式成立该机构,也未开展经营活动。
案情分析:1、小许的行为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因为他以开设证券交易所为目的,未经批准完成了设立行为,领取了营业执照且实际开展金融业务,符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的标准,不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都构成犯罪既遂。
2、小胡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或未遂。他仅处于筹备阶段,未完成设立行为,没有正式成立并开展经营,所以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设立行为是否完成,进而认定是否构成该罪既遂。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