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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06.2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94人
律师解析: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完成擅自设立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行为,不管是否开展业务、有无造成危害,都构成犯罪既遂
比如领取执照、实际开展金融业务等。
2.若处于筹备阶段,像只进行选址、招聘人员,没正式成立并开展经营,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或未遂。
3.认定此罪既遂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设立行为是否完成。

案情回顾:

小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意图设立一家证券交易所。他积极筹备,完成了选址、招聘人员等工作,并成功领取了营业执照,还开始实际开展证券交易相关金融业务。而小胡同样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也进行了选址和人员招聘,但尚未正式成立该机构,也未开展经营活动。

案情分析:

1、小许的行为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因为他以开设证券交易所为目的,未经批准完成了设立行为,领取了营业执照且实际开展金融业务,符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的标准,不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都构成犯罪既遂。
2、小胡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或未遂。他仅处于筹备阶段,未完成设立行为,没有正式成立并开展经营,所以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设立行为是否完成,进而认定是否构成该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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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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