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被判处无期
徒刑者,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或
立功表现的能
减刑。
2.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服刑期不少于十三年,从判决确定日起算。
3.从无期徒刑减为
有期徒刑,刑期从裁定减刑日起算。
4.限制减刑的
死缓罪犯,
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实际服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
案情回顾:小许因
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他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有立功表现,监狱方面为其申请减刑。小许认为自己只要获得减刑,剩余刑期就不会太长了,但监狱告知他即便经过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且
起始时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小许对此不太理解,认为应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剩余刑期。
案情分析:1、依据《
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是可以获得减刑的,小许符合
减刑条件。
2、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以监狱告知小许的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若罪犯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才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但这并不影响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规定。同时,对于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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