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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后再写欠条的能不能构成诈骗罪

时间:2025.06.25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32人
律师解析:
1.诈骗后写欠条,仍可能构成诈骗罪。
判断标准是是否符合诈骗罪要件,即有非法占有目的,用虚构或隐瞒手段骗财。
2.若获取财物时用了欺诈手段,事后写欠条也不影响定罪,这只是弥补形式,改变不了诈骗性质。
如编造投资项目骗钱后写欠条拖延,应认定为诈骗。
3.正常借贷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还款而写欠条,不构成诈骗。

案情回顾:

小许编造虚假投资项目,向小许称该项目回报丰厚,诱使小许投入了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小许投入资金后迟迟未收到回报,便要求小许给出说法。小许为拖延时间,给小许写了一张欠条,承诺会还钱。小许认为小许一开始就是在诈骗自己,而小许则称写了欠条就不算诈骗。

案情分析:

1、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小许编造虚假投资项目骗得小许钱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2、写欠条只是一种事后弥补形式,不能改变之前诈骗行为的性质。小许写欠条是为拖延时间,其非法占有目的贯穿始终,所以应认定小许构成诈骗罪。若只是正常借贷,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还款而写欠条,则不构成诈骗,但本案并非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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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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