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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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逃之夭夭,尔后再度返回的情况仍应当视为逃逸。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名肇事者的行径是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那么即便是逃离了肇事地点这样的行动也将被判定为肇事逃逸。然而,如若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当事人原本欲离开现场以求援,但在得到援助之后又折返回来,那么这种情况便不应该被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这种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不仅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还得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以此弥补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失。这个举措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酒后驾车导致严重事故并逃逸,致人死亡,这种行为通常会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嫌疑人明知违法还冒险,主观上有明显的过失,客观上后果也很严重。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这种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是逃逸,那刑期可能是三年至七年;如果致人死亡,那刑期就更重了,可能会面临七年以上的刑期。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会考虑嫌疑人的态度、有没有赔偿等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规则导致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肇事者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刑期增至三至七年。逃逸致死则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时会考虑事故责任、逃逸原因及后果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