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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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院立案挪用资金罪的标准,已经有明确规定了:如果是个人用于非法活动,那挪用金额要超过6万;如果是个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后三个月都没有归还,那金额就需要在10万以上。如果是多次挪用,那就累计计算金额;如果是偿还了一部分,那按照案发时还没还的实际金额来算。这个标准能保证法律适用更严谨,也能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

挪用资金犯罪涉及公司、企业职员,擅自挪用或借出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未偿还超过三个月,或虽未超三月但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具体数额标准需参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企业等单位员工若滥用职权,擅自挪用单位资金为个人或他人使用、借贷给第三方,涉及以下情形者,将视为刑事犯罪,并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上述行为均将受到严厉惩处。

贪污滥用公款案审结后,涉案者如欲提起民事诉讼,须严格遵循立案甄别条件:原告须与案情有直接利益关系,明确指定被告,提出具体诉讼主张,并提供确凿的事实依据和充分理由。这些条件确保了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可以统称为挪用资金达到三万元的,但是还是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判断,如果恶性大,那么犯罪数额可以相对减少,反之犯罪数额就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