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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违约责任对谁承担

时间:2025.06.2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09人
律师解析: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里,若债务人未按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违约责任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
2.这源于合同相对性,合同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3.债务人因与债权人的约定有履行义务,违约损害的是债权人利益。
比如约定向他人交付货物,没交付或不符要求,要向债权人担责,债权人可要求继续履行等。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合同,约定由小李向小胡交付一批货物。然而,小李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小胡交付货物。小许认为小李违约,要求小李承担违约责任;但小李觉得自己未向小胡交付货物,小胡未追究自己责任,小许无权要求其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在小许与小李的合同中,小许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胡并非合同当事人。
2、小李基于与小许的合同约定负有向小胡交付货物的义务,其未交付货物的违约行为损害的是小许的利益,所以违约责任应由小李向小许承担,小许有权要求小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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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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