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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5.06.2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阅读:1108人
律师解析:
法院对以下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
1.不符合受理条件,如不在自诉案件范围内,或公诉自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2.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无法补充证据,难以支持主张。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丧失追诉权。
4.被告人死亡,刑事诉讼失去对象。
5.被告人下落不明,诉讼程序无法正常开展。
6.除证据不足撤诉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7.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起诉。

案情回顾:

小何以刑事自诉状将小胡告上法庭,称小胡对其有犯罪行为。法院审查发现,小何所诉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且小何未能提供足够罪证来支撑其主张。同时,小何曾就同一事实撤诉,并非因证据不足撤诉,此次又重新起诉。因此,法院决定不予受理小何的自诉案件。

案情分析:

1、小何所诉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法院依法可不予受理。
2、小何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难以支撑其自诉主张,这种情况法院无法支持其诉求。
3、小何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情况外,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也不应受理其再次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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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阿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 更多>>
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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