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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进行集资诈骗55万元判几年

时间:2025.06.22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86人
律师解析:
1.单位集资诈骗55万元属数额较大情形。
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单位会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集资诈骗数额按实际骗取数额算,案发前已归还的要扣除。
3.实施集资诈骗的广告费、中介费等费用,以及行贿、赠与费用,不扣除。
4.实施集资诈骗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还可折抵本金外,应计入诈骗数额。

案情回顾:

某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实际骗取金额达55万元。该单位在案发前归还了部分集资款,但在集资过程中支付了广告费、中介费等费用。对于这些已归还的款项以及支付的费用是否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单位与司法机关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集资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所以该单位案发前归还的部分集资款应予以扣除。
2、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因此,该单位支付的这些费用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该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较大,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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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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