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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造成骨折,谁赔偿

时间:2025.06.21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1022人
律师解析:
1.赔偿主体依情况定。
公交司机操作不当致乘客骨折,公交公司担责,因有安全保障义务,要赔医疗费等费用。
2.第三人侵权导致乘客骨折,第三人赔偿;
公交公司未尽责,承担补充责任。
3.乘客自身重大过失或故意致伤,公交公司可不担或减轻责任。
4.乘客要及时就医留证据,先协商赔偿,不成则诉讼解决。

案情回顾:

小何乘坐公交车时,公交车突然急刹车,小何摔倒在地导致骨折。小何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公交公司认为可能是有其他乘客的侵权行为导致小何摔倒,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主体和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赔偿主体需依具体情形。若此次急刹车是公交司机自身操作不当导致,公交公司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赔偿小何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2、若经调查是第三人侵权致使小何骨折,则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公交公司在此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3、若小何存在自身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致伤,公交公司可不承担或减轻赔偿责任。小何应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病历、费用清单等,与公交公司或侵权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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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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