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总包合同里设备部分付款可另行约定。
依据
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在不
违法违规、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时,合同双方能自由协商条款。
2.若合同无禁止另行约定的条款,双方可对设备付款金额、时间、方式等重新约定。
3.另行约定要书面明确变更内容,防止
纠纷。
新约定与原合同冲突时,以新约定为准,且双方需知悉认可变更。
案情回顾:小朱代表的公司与小李代表的公司签订了总包合同。之后,小朱公司想对合同中设备部分付款进行另行约定,提出了新的付款金额、时间和方式。小李公司起初不太愿意,认为应按原合同执行。但原合同中并未对设备部分付款作出特别限制禁止另行约定的条款。小朱公司坚持认为可以另行约定,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同双方
当事人有权对
合同条款进行自由协商。本案例中原合同未限制设备部分付款另行约定,所以双方有权进行新约定。
2、另行约定应采用
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以避免后续纠纷。若新约定与原合同冲突,以新约定为准,但需双方知悉并认可该变更。因此,小朱公司和小李公司若要达成新约定,应遵循这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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