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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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理论,房产应为家庭共同所有财产,但如果房产证只登记了父亲的名字,则父亲有权独自处置。此外,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如国防、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县级政府可征用房屋。这些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和保障性住房等。

按照相关理论,房产应为家庭共同所有财产,但如果房产证只登记了父亲的名字,则父亲有权独自处置。此外,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如国防、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县级政府可征用房屋。这些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和保障性住房等。

婚后拆迁房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需要看具体情况。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1.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的拆迁安置房,即使贷款共同承担,仍认定为个人财产,需现金补偿另一方。 2.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后所得安置房归原所有人。 3.夫妻共有房产拆迁,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

婚后拆迁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如果是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应当属于共同拥有。如果是按照人口进行安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