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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回迁房做公证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吴* 青海-海东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0 03:26:01 355人阅读

父母回迁房做公证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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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父母回迁房经公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公证内容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父母对回迁房的公证明确仅赠与夫妻一方,该回迁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公证未明确只归一方所有,或者明确赠与夫妻双方,则该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若回迁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或者夫妻参与了回迁房相关权益的获得过程,即便公证以父母名义进行,也可能部分或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断时需结合公证文书内容、出资情况、回迁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若对回迁房的财产属性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得到准确的判断和处理建议。

2025-12-20 07: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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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回迁房经公证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公证内容与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1.若公证文书明确约定该回迁房仅赠与夫妻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公证未明确仅归一方所有,或直接约定赠与夫妻双方,则该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若夫妻在回迁房获得过程中使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或参与了回迁权益的取得环节,即便公证以父母名义办理,该房产也可能部分或全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实际判断时,需结合公证文书的具体条款、夫妻双方的出资情况、当地回迁政策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2025-12-20 05:5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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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父母回迁房的公证文书明确记载该房产仅赠与夫妻中的一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回迁房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若公证文书未明确约定回迁房仅归夫妻一方所有,或者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那么该回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若回迁房的购置过程中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者夫妻参与了回迁房相关权益的获取流程,即便公证是以父母名义办理,该房产也可能部分或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判断回迁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需综合公证文书的具体条款、实际出资情况、回迁安置政策文件等多方面材料进行分析。

提醒:
办理回迁房公证时,建议明确约定赠与对象以避免后续财产归属纠纷;若涉及夫妻共同出资,需保留好出资凭证,遇到争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2-20 04:1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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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公证明确回迁房仅赠与夫妻一方,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若公证未明确只归一方所有,或明确赠与夫妻双方,该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若回迁房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或夫妻参与了回迁房相关权益的获得过程,即便公证以父母名义进行,也可能部分或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公证文书、出资凭证、回迁政策等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25-12-20 03:5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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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回迁房公证后的财产归属,核心取决于公证内容。若公证明确仅赠与夫妻中的一方,该房产即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公证未明确仅归一方所有,或直接注明赠与夫妻双方,那么该回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权益。

若夫妻使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回迁房,或参与了回迁房权益的获取过程,即便公证以父母名义办理,房产也可能部分或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公证文书、出资记录、回迁政策等综合判断。

2025-12-20 03:39:50 回复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END二、何时安置房是夫妻个人财产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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