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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是否有限制

时间:2025.06.19 标签: 刑事辩护 毒品辩护 阅读:1154人
律师解析:
1.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有严格限制,只针对罪行极其严重者,即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2.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通常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3.毒品数量刚达死刑标准,但属初犯、偶犯,综合考虑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后,可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4.毒品共同犯罪中,涉案毒品刚达标准且各犯罪人作用相当、责任难分,也可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实施毒品犯罪,被警方查获,涉案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小朱是初犯、偶犯,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小李有自首情节;小胡虽然没有法定从宽情节,但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责任大小难以区分。公诉机关以毒品犯罪对三人提起公诉,是否对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毒品犯罪适用死刑仅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行为性质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情况。本案中,小朱是初犯、偶犯,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小李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按照规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如本案中的三人,可不判处其中人员死刑立即执行。所以,综合考虑,本案可不判处三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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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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