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高空抛物不一定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司法解释,不认定为
犯罪。
2.高空抛物同时符合其他
犯罪构成要件,像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受损,可能构成故意
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3.若高空抛物
危害公共安全,达到与放火等相当的危险程度,可认定为此罪。
司法实践需结合物品种类、高度地点、后果等因素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居住在高层住宅,因与楼下邻居小胡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将一个塑料花盆从窗户扔下。花盆掉落在小区道路旁,未造成
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小胡
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扔了个塑料花盆,不会有严重后果,不应该被
追究责任;而小胡觉得高空抛物很危险,小朱应该受到
处罚,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朱高空抛掷塑料花盆,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且塑料花盆本身质量较轻,抛掷后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以犯罪论处。
2、司法实践中判断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需结合抛掷物品的种类、抛掷的高度和地点、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朱的行为未达到与放火、
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险程度,故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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