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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不应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时间:2025.06.18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477人
律师解析:
1.高空抛物不一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司法解释,不认定为犯罪
2.高空抛物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像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受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3.若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达到与放火等相当的危险程度,可认定为此罪。
司法实践需结合物品种类、高度地点、后果等因素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居住在高层住宅,因与楼下邻居小胡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将一个塑料花盆从窗户扔下。花盆掉落在小区道路旁,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小胡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扔了个塑料花盆,不会有严重后果,不应该被追究责任;而小胡觉得高空抛物很危险,小朱应该受到处罚,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朱高空抛掷塑料花盆,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且塑料花盆本身质量较轻,抛掷后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以犯罪论处。
2、司法实践中判断高空抛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需结合抛掷物品的种类、抛掷的高度和地点、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朱的行为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的危险程度,故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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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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