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需满足四个条件:1)行为者须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主观上有明知违法的故意;2)对象限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的幼苗;3)犯罪动机源自不法分子的故意交易;4)行为需大规模、数量可观,触犯国家规定。

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幼苗罪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我国严厉打击非法贩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犯罪者将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立案标准涉及量级较大的交易,包括特定种类幼苗数量达一定标准。罪名成立需满足侵害管控体系、非法行为、普通公民加害主体及故意性主观要件。

该犯罪的本质在于挑战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植物的法律管控,罪犯蓄意违反法规,涉及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或储存大量相关种子或幼苗。犯罪嫌疑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其行为需以故意为之,过失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