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主要由多个必要条件共同构成,即具备以下四点:
首先,该罪行的实施者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其一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刑事责任人,即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完整的个人行为理解与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其二为主观故意,即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明确认识到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的违法性。
其次,本罪行为对标的物有着明确要求,即指触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严格管理制度,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藐视。
再者,造成此次违法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不法分子的故意为之,也就是本罪的直接诱因——不正当购买和贩卖毒品原植物幼苗。
最后,本罪名对客观结果有具体定义,即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实施了大规模并且有一定数量的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的行为。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既遂如何进行量刑
我国对于非法贩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设定得颇为严厉,犯罪者一旦构成此种犯罪行径,将面临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被处以罚金。
然而,仅当涉及到一定量级较大的毒品原植物幼苗交易时,公安机关才会予以立案调查,将其视为犯罪行为进行审判。
而关于“较大”这个级别,其具体指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非法贩卖菟丝子种子超过五十克或者菟丝子幼苗多达五千株;
第二,非法贩卖大麻种子超过五十公斤或者大麻幼苗达到五万株之数;
第三,非法贩卖其他类型毒品原植物的种子和幼苗,且数量亦达到较大标准。
此外,对于该罪名的成立,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主要侵害我国对于毒品原植物的严格管控体系;
二、客观要件。
本罪表现形式为行为人通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非法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等行为,而这些行为都与大量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有着紧密联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加害主体应为普通公民;
四、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意图上具有故意性,过失则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需要遵循四项必备的犯罪要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在主观意识上明确知晓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次,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仅限于违反了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的幼苗;再次,犯罪动机源于不法分子的蓄意交易;最后,该犯罪行为必须达到大规模、数量可观的程度,从而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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