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容留
卖淫罪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便利。
认定此罪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客观上,给他人提供房屋、酒店房间等卖淫场所,或通风报信等便利,场所可固定也可临时。
3.主观需故意,明知他人卖淫还容留才构成
犯罪,不知情提供场地不算。
4.容留2人以上、
未成年人等特定人群卖淫,或曾受
处罚又犯的,通常按此罪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拥有一套闲置房屋。小丽和小静有从事卖淫活动的意图,她们找到小朱,表示想借用其房屋进行一些“工作”。小朱明知她们可能从事卖淫活动,但为了获取一些额外收入,便将房屋租给了她们。后来警方在该房屋内查获小丽和小静正在进行卖淫活动。小朱辩称自己并不确定她们是在卖淫。
案情分析:1、从客观方面来看,小朱实施了
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他为小丽和小静提供了进行卖淫活动的场所,即自己的闲置房屋。
2、主观方面,虽然小朱辩称不确定她们是在卖淫,但结合实际情况,小丽和小静表述模糊且小朱为获额外收入
出租房屋,可认定其明知她们从事卖淫活动而予以容留,属于故意。并且此次容留人数达到2人,符合一般情形下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的标准,所以小朱构成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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