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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有哪些

时间:2025.06.17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89人
律师解析:
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有: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权力、行政、司法、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
2.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是国家独资的,事业单位经费靠国家划拨,人民团体由国家组织成立。
3.国家机关等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关键在于“委派”。
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要符合“依法”和“从事公务”两个条件。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小胡是国有公司的职员。小朱在负责一项政府项目招标时,接受了投标方的贿赂,为其提供便利。小胡则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采购业务中收受供应商回扣。两人均因收受贿赂被调查,对于小朱和小胡是否都构成受贿罪主体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小胡所在公司性质特殊,其主体资格存疑。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从事公务,符合受贿罪主体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类型,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构成受贿罪主体。
2、小胡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属于受贿罪主体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范畴,虽然有人对其主体资格存疑,但依据规定,其收受贿赂行为也符合受贿罪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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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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