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客观行为:
逃税罪是通过欺骗、隐瞒,像
伪造账簿等方式
虚假申报或不申报,少缴或不缴税款;
抗税罪是以
暴力、威胁,如殴打、威胁税务人员来拒不缴税。
2.主体:
逃税罪主体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涵盖自然人和单位;
抗税罪主体仅为自然人纳税人,单位不构成。
3.法律后果:
逃税罪
初犯按要求补缴税款、
滞纳金并受
处罚,可不追究
刑责;
抗税罪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就可能构成
犯罪,无此免责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均为纳税人。小朱为少缴税款,伪造帐簿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发现后下达追缴通知,小朱及时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
行政处罚。而小胡在税务人员上门
收税时,为拒不缴纳税款,对税务人员进行殴打。税务机关将此事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分析:1、从客观行为看,小朱采取伪造帐簿虚假纳税申报的欺骗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符合逃税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小胡以暴力殴打税务人员的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符合抗税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2、从主体方面,小朱和小胡作为纳税人,都符合逃税罪主体要求,但抗税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纳税人,所以小胡符合抗税罪主体条件。
3、从法律后果而言,小朱作为逃税罪初犯,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受行政处罚后,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小胡实施暴力抗税行为,原则上构成抗税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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